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4587号
原告: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联合厂房A栋2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301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8号办公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844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4元,减半收取计7982元,由原告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