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与南宁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8343号 原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844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际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49852773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南宁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