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5执保406号之一
申请人: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德沃鹏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沃鹏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680153.3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沃鹏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2×××账户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以本案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德沃鹏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2×××账户银行存款680153.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