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初8831号之二
原告: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61800163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65号怡康机电广场4-21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龙腾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7935999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辉路12号凤墅厂房B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龙腾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95元,合计4606元,由常州常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