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91号之二
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4904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会计。
被告:常州龙腾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7935999H,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辉路12号凤墅厂房B2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常州龙腾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计1383元,由原告常州博联金属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