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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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258号
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高新工业园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888631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鸿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姜家社区7幢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DFC2R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