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

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04执3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高新工业园区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汇丰街521号3号厂房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4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86022.85元及诉讼费10130元。案件执行费43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兴远电缆有限公司、**的执行,系权利的自我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民初471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通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