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3执6642号
***、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终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164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98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32304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746元。现本院(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66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