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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民初4575号
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16)。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7009房。
法定代表人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武汉市天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