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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2133号
原告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创业富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530337698。
法定代表人代建华。
委托代理人江优秀,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江喜庚,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7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1699835H。
法定代表人刘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立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龚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