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湘0121民初8206号
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白沙村岭背冲组24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辉。
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70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江。
委托代理人陈胜勋,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前向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户名: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66×××3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支付混凝土货款325434元并支付货款利息15000元;
二、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8744元,减半收取437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92元,由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