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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304号之一
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龙塘组。
经营者:赵光荣,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敏,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7009房。
法定代表人:刘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七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6.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长沙县德胜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