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855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亚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0181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亚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分别支付原告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被告***、***、***各负担484元。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亚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8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