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菲沃达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菲沃达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09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841438元,诉讼费11980元,执行费10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9402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菲沃达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甘0922民初2178号,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故被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暂缓执行本案。(2018)甘092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7)甘09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新疆菲沃达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在瓜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态文化创新区项目部建设管理办公室)有工程款,本院予以扣留,因该工程未结算完毕,故不能提取扣留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和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