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

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北后街3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十三区。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