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67号
原告: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39636322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912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4元,减半收取计4237元,由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