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北后街3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宏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55号中兴大厦第2幢16层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8)甘09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宏泰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600775.99元,案件受理费467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408元。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火 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