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809号之二 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径山镇工业园顺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