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809号之二
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径山镇工业园顺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