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1302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0日生,蒙古族,身份证号XXX,无业,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河南英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镇三亩地村委会北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DMF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河南英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英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