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1730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身份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英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镇三亩地村委会北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DMF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英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