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141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九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金凤星城E幢一单元八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九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