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7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1号金色领域广场3座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995198W。
法定代表人:蒙水连,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荣升科技园内M3之1幢1层A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095000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审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8号国际创智园二区13座1306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24352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审被告:**零,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原审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润佛山公司)、原审被告**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零、***公司向万润公司支付因**零、***公司借款不还被法院判决败诉致使万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遭受的损失2470240元(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797308元和诉讼费2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532元,及该案委托律师费用30000元),及利息1280200元(暂计至2022年1月16日,详见起诉状所附计算公式,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零、***公司向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管理费用831801.28元,及利息735696.9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详见起诉状所附计算公式,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公司向万润佛山公司返还承包经营期间(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万润佛山公司的所有财务账册;4.本案诉讼费由**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零、***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润公司支付款项240394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394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451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512.79元(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已预交),由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负担13375.79元,由**零、***公司共同负担16137元。
***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无需向万润公司支付款项2403940元及利息;2.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由万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公司并非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亦非涉案《承包协议》的相对方,***公司与本案债务毫无关联,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要求***公司与**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改判。
(一)一审判决认为**零应承担还款义务,是基于万润公司与**零签订了《承包协议》的相关约定。但***公司并非《承包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的约定与***公司无关,故***公司不应履行因承包协议所产生的义务。
(二)即使在万润佛山分公司经营期间,***公司曾参与一些会议,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本案借款由***公司使用。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公司与涉案的借款毫不相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毫无理据。
二、本案应追加***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涉案借款是万润佛山公司对外的债务,而万润佛山公司登记的负责人是***,若万润公司主张***公司承担责任,则***是公司的负责人,理应承担责任,故本案应追加***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万润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其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才能向***公司追偿涉案借款。万润公司属下的万润佛山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里水绿地香树花园永久供电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工程交由***公司承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1456945.68元。乙方***公司已对上述工程完成施工,但甲方至今仍拖欠乙方工程款达数百万元,关于该项目的工程款,双方已在(2021)粤0605民初27560案件中诉讼处理,该案在二审阶段。因此,在万润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公司对其承担责任。
四、**零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并非万润公司所述的共同体。***公司并非《承包协议》的当事人,承包人是**零,万润公司要求***公司共同承担涉案债务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涉案债务涉及的***的借款中,***公司亦非合同的当事人,涉案借款与***公司无关。
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答辩称,除坚持一审中的起诉意见和代理词意见外,补充答辩意见如下:一、***公司的上诉事项和理由,在一审的答辩状中已提出,此次上诉状中再次提出同样诉求,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老调重弹。万润公司及万润佛山公司在一审起诉状和代理词中已充分表达了意见,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公司是高利贷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挪用人。
二、在(2021)粤0605民初27560号案中,***公司、**零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在**零承包万润佛山公司期间,***公司与万润佛山公司大量的资金往来,都证明了***公司和**零是共同体。以此对比上诉状中***公司的诉求,完全是矛盾的、截然相反的。显然,在享有权益的时候,***公司将自己和**零作为一体,共同享有,在需要共同承担债务的时候,***公司将自己和**零割裂开来,妄图逃避共同债务。
综上,***公司所诉毫无实施依据,一审所列证据、事实与诉讼请求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调查充分,判决合情合法,有理有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零答辩称,一、同意***公司的上诉意见,涉案债务与***公司并无关联。
(一)涉案的债务,是万润佛山公司与***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公司并非借款合同及涉案《承包协议》的当事人,***公司没有进行借款及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与***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二)根据原审判决第11页论述,(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已认定“向案外人***借款的涉案债务真正债务人是**零自身。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即**零自己负责”。因此,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上述内容,涉案***的债务与***公司并无关联。
(三)一审判决依据的会议纪要,只是内部的简单记录,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且当时记录人员并非专业人士,难免有记录不全,不应据此作为定案依据。
二、关于万润公司提及的(2021)粤0605民初27560号案,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认为**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而在本案中,法院却又不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借款合同、承包协议,没有参与涉案借款的情况下,却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判决***公司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观点完全不一致。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判决审查认定的事实,涉案债务与***公司无关,请二审法院对一审错误判决予以纠正。
二审期间,***公司及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该些证据均为***公司与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与案涉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审处无关,本院均不予采纳。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公司须否就万润公司向案外人***支付借款2403940元承担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万润公司诉请***公司承担案涉借款的依据系***公司实际上亦是万润佛山公司的承包经营方。对此,***公司予以否认。经审查,《承包协议》《协议书》等承包经营协议虽无***公司签章,但万润公司已于一审提交***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万润佛山公司的《会议纪要》,均显示***公司确认由其投资了万润佛山公司,***公司参与了万润佛山公司多次关于经营管理权责明确及债权债务分配的管理性会议,且2018年2月8日的《会议纪要》亦明确载明,“除因以万润佛山分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佛山分公司负债外,其他的经营活动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由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与万润佛山分公司无关。”上述证据足以反映***公司参与了万润佛山公司的承包经营,为后者的实际承包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应就案涉万润公司归还***的借款承担责任,处理并无不当。***公司上诉主张与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另存债权债务,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公司欠其工程款未付应与本案***公司所负债务抵销,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且尚未获得人民法院确认,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1.52元,由上诉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吴绮擎
审 判 员 蒋 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芮
书 记 员 蔡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