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4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最密切联系地,且已有相关案件先于本案被受理,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斐讯联璧丽江国际***赛事执行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各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果在协商开始的30天内各方无法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故原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