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02民初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号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座*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民初5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浦东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的《赛事运营合作协议丽江***》第五条约定了争议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管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按该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其中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古城区辖区内,因此本案应由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