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二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被告申请解除对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68,84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68,84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