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二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被告申请解除对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68,84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68,84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