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