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