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698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8,8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