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95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起诉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路越(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504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504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2021年11月15日”补正为“2021年10月8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