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461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古和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盼阳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