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才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互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才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1180号
原告:肖从文,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互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阳光维多利亚******。
法定代表人:胡彩云。
被告:四川省才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阳光维多利亚******div>
法定代表人:周碧英。
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回光林。
原告肖从文诉被告四川省互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肖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款及垫付的材料款共计1012674.58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3日,跑诗特新能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公司成都汽车零部件项目部一期工程总承包2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中建六局承建。中建六局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四川省才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大公司),并与被告四川省互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利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材料供应部分由互利通负责。
徐杰是中建六局的生产经理,同时也代表才大公司以及互利通公司,徐杰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并代为购买相关的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互利通公司与才大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原告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三被告均未与原告结算,导致原告无力再垫付材料款,对外仍欠材料商很多材料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三被告欠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劳务费用共计1012674.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才大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互利通公司、才大公司、中建六局对所欠劳务费及垫付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诉争标的及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应本案所涉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本案应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姜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艾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