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诉前调确25号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商场路2号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LXB69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昌邑市明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夏店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9734172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3)鲁0786诉前调1636号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2日经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23)鲁0786诉前调1636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项目服务费60000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期付款,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若申请人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未付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计算利息(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得和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23)鲁0786诉前调1636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邓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