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5财保114号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潍坊久力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商城路2号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LXB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乐县东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魏家庄社区服务中心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2569965341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乐县东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3年8月3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仲裁期间,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