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昌乐县东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5财保114号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潍坊久力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商城路2号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LXB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乐县东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魏家庄社区服务中心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2569965341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乐县东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3年8月3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仲裁期间,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久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