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39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跳头陈家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朗夹公路18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91TYN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