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12336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