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6188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