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6188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