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中民长青国际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