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015号 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中民长青国际小区5栋1-2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住武汉市桥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