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015号
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中民长青国际小区5栋1-2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住武汉市桥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