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04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圣至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4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圣至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圣至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80414.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