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3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中民长青国际小区5栋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749419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兴天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调字第0000000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ー、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了财产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21)鄂1123执1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