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解除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于2018年3月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立制氧机械有限公司损失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称被执行人有厂房、设备,目前还在正常营业,未提供其它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1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28日、4月25日、6月24日,本院先后5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月30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接受谈话,其称厂已经停产一年多,自18年以来一直没有工人,系承租的集体所有土地,厂里只有几台坏的焊机,公司出资人***在外地打工,没有财产。 5.2019年4月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已经停业很久,目前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厂系承租的村民的承包地;厂的债务非常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拖欠村民的租赁费,拖欠村里五六年的管理费未缴;厂里有一些设备,都已经十几年,加之长时间未维护都成了废铁。 6.2019年4月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悬赏保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余额不足),未发现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通过执行悬赏保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