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金益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2民初589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被告:河南金益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中心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新乡市开发区二十一号街坊一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益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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