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114号 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78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16UM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丰镇下童村07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LD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月1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4日,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及验收服务,并签订了《环山北路南侧、学前路东侧地块住宅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验收合同》。原告如约完成技术服务工作,被告却未如约支付技术服务费用6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因先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对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做了具体约定的事实;2.发票一份,拟证明根据合同约定,水土保持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即陆万元整的事实;3.政府批复文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指出其未收到该发票。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4日,宁波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环山北路南侧、学前路东侧地块住宅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验收合同》,就环山北路南侧、学前路东侧地块住宅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的咨询内容、形式和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评价方法,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金、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技术服务费为60000元,并约定水土保持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2021年10月18日,余姚市水利局出具编号为验收回执[2021]015号的《住宅用房建设项目(环山北路南侧、学前路东侧地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确认案涉项目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接受报备。 2021年11月15日,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服务名称为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技术服务,税率为6%,价税合计60000元。该发票现已交付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 另查明,宁波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名称变更为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6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