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35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长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区产业中心办公大楼403室。
负责人:龙桃花。
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线以东幸福洋房小区2A2B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伍毅敏。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42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后,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长沙银行的账户(账号:81×××01)进行冻结,实际控制金额71.12元。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长沙银行的账户(账号:81×××01)冻结期间为一年,即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若申请方需要申请续冻,需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35号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