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22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0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道新安五横巷十三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新寨20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东段14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州筑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1号206房(仅限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始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始兴县丹凤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业务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筑建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始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按减半收取计3144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