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DRJU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某。
上诉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22)藏05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7月27日,上诉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4.96元,减半收取2,482.48元,由上诉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云
审 判 员 拉巴**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韦 武 妮
书 记 员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