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

拉萨江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藏0122执保5号
拉萨江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拉萨江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拉萨江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2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2021)藏0122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金额以75899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控制反馈结果为下列账户均以758995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蜀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4050102364109089999_1账户内存款272472.65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