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91民初741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自贸产业园二期5号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TQD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用名***),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本电力”)、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德本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资164227.27元;四、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提成7237元;五、判令被告支付报销款6764元;六、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八、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7月工资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份入职被告处,担任技术员一职,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180000元/年,项目提成另计,该公司会计***多次与原告核算项目提成及工资款项。因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未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原告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予以赔偿,2025年5月6日,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25〕第44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7月工资8000元;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为原告缴纳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德本电力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有自己的项目,自由安排时间,不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不具备组织隶属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倍工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原告于2022年9月12日入职,应当从2023年9月12日开始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原告2025年2月才申请仲裁,远超1年仲裁时效;欠薪等请求无事实依据,无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对账单未经公司确认;报销款属借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第三人***不应列为当事人,原告未在仲裁阶段对其提出请求,违反前置程序。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仲裁裁决及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于2022年9月12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技术员,负责设计工作,2024年7月31日离职。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每月8000元),2024年6月工资由***微信转账支付,7月工资8000元未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原告主张年薪18万元(月均15000元),但仅提供单方签字的《德本电力与***明细账单》,无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确认。被告否认对账单真实性,称无工资标准约定。原告主张因欠薪、未缴社保而“被迫离职”,但未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书面解除证明。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 再查明,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工资84000元及2024年7月工资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项目提成7237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项6764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37.66元;7.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该仲裁委在2025年5月6日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25〕第44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年7月工资80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缴费数额及缴费办法以社保经办部门审核认定为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已缴纳部分不再重复缴纳)。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西咸劳人仲案字〔2025〕第4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起诉。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仲裁庭审笔录、《德本电力与***明细账单》、《德本电力与***业务往来对账单》、社保缴费证明、西咸劳人仲案字〔2025〕第440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即原告接受被告管理、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且原告工作内容属于被告业务组成部分,故应确认双方在2022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在2022年9月12日入职时就应当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却未在规定时效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现其超期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欠付款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主张欠付工资、提成及报销款,但其提供的《德本电力与***明细账单》系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也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未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需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而原告未能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关于追加第三人程序违法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法定程序,目的在于通过仲裁机构的专业处理,高效解决劳动纠纷,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原告在仲裁阶段未对第三人***提出请求,直接在诉讼中追加,剥夺了被告在仲裁阶段对该第三人相关主张进行答辩和举证的权利,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故对涉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其余仲裁请求,因各方均未就此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社会保险的补缴问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所以社会保险欠缴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就本案中社会保险问题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年7月工资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