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422号
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德本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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