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监13号
原审原告:王某,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豫17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