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监13号 原审原告:王某,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豫17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