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8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正华置地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赵楼村方庄。
原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6元,减半10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98元由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